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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神通閥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審計委員會工作細則
發(fā)布時間:
2023-12-10
江蘇神通閥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審計委員會工作細則
(經(jīng)第六屆董事會第十一次會議修訂)
第一節(jié) 總則
第一條 為強化江蘇神通閥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董事會決策功能,做到事前審計、專業(yè)審計,確保董事會對經(jīng)理層的有效監(jiān)督,完善公司治理結構,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準則》《公司章程》《獨立董事制度》及其他有關規(guī)定,公司特設立董事會審計委員會,并制定本工作細則。
第二條 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是董事會按照股東大會決議設立的專門工作機構,主要負責對公司內、外部審計的溝通、監(jiān)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節(jié) 人員組成
第三條 審計委員會成員由三名董事組成,審計委員會委員應當為不在公司擔任高級管理人員的董事,其中兩名為獨立董事,其中必須有一名為會計專業(yè)人士。
第四條 審計委員會委員由董事長、二分之一以上獨立董事或者全體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會選舉產(chǎn)生。
第五條 審計委員會設主任委員(即召集人)一名,由會計專業(yè)人士擔任,負責主持委員會工作;主任委員由委員過半數(shù)選舉產(chǎn)生,并報董事會備案。
第六條 審計委員會任期與董事會一致,委員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期間如有委員不再擔任公司董事職務,自動失去委員資格,并由委員會根據(jù)上述第三至第五條規(guī)定補足委員人數(shù)。
第七條 審計委員會下設審計部為日常辦事機構,負責日常工作聯(lián)絡和會議組織等工作。
第三節(jié) 職責權限
第八條 審計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權限:
(一)監(jiān)督及評估外部審計機構工作;
(二)監(jiān)督及評估內部審計工作;
(三)審閱公司的財務報告并對其發(fā)表意見;
(四)監(jiān)督及評估公司的內部控制;
(五)協(xié)調管理層、內部審計部門及相關部門與外部審計機構的溝通;
(六)公司董事會授權的其他事宜及法律法規(guī)和深圳證券交易所相關規(guī)定中涉及的其他事項。
審計委員會應當就其認為必須采取的措施或者改善的事項向董事會報告,并提出建議。
第九條 審計委員會對董事會負責,委員會的提案提交董事會審議決定。審計委員會應配合監(jiān)事會的監(jiān)事審計活動。
第四節(jié) 決策程序
第十條 審計部負責做好審計委員會決策的前期準備工作,提供公司有關方面的書面資料:
(一)公司相關財務報告;
(二)內外部審計機構的工作報告;
(三)外部審計合同及相關工作報告;
(四)公司對外披露信息情況;
(五)公司重大關聯(lián)交易審計情況;
(六)其他相關事宜。
第十一條 審計委員會會議,對審計部提供的報告進行評議,并將相關書面決議材料呈報董事會討論。
(一)外部審計機構工作評價,上市公司聘請或更換外部審計機構,須由審計委員會形成審議意見并向董事會提出建議后,董事會方可審議相關議案;
(二)公司內部審計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實施,公司財務報告是否全面真實;
(三)公司的對外披露的財務報告等信息是否客觀真實,公司重大的關聯(lián)交易是否符合相關法律法規(guī);
(三)公司內財務部門、審計部門包括其負責人的工作評價;
(四)其他相關事宜。
第十二條 審計委員會應當審閱公司的財務會計報告,對財務會計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見,重點關注公司財務會計報告的重大會計和審計問題,特別關注是否存在與財務會計報告相關的欺詐、舞弊行為及重大錯報的可能性,監(jiān)督財務會計報告問題的整改情況。
審計委員會向董事會提出聘請或更換外部審計機構的建議,審核外部審計機構的審計費用及聘用條款,不應受上市公司主要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董事、監(jiān)事及高級管理人員的不當影響。
審計委員會應當督促外部審計機構誠實守信、勤勉盡責,嚴格遵守業(yè)務規(guī)則和行業(yè)自律規(guī)范,嚴格執(zhí)行內部控制制度,對公司財務會計報告進行核查驗證,履行特別注意義務,審慎發(fā)表專業(yè)意見。
第十三條 公司董事、監(jiān)事及高級管理人員發(fā)現(xiàn)公司發(fā)布的財務會計報告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向董事會、監(jiān)事會報告的,或者保薦人、獨立財務顧問、外部審計機構向董事會、監(jiān)事會指出公司財務會計報告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審計委員會應當督促公司相關責任部門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時間,進行后續(xù)審查,監(jiān)督整改措施的落實情況,并及時披露整改完成情況。
第五節(jié) 議事程序
第十四條 審計委員會會議分為例會和臨時會議,例會每年至少召開四次,每季度召開一次,臨時會議由審計委員會委員提議召開。會議召開前七日須通知全體委員,會議由主任委員主持,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員(獨立董事)主持。
第十五條 審計委員會會議應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員出席方可舉行;每一名委員有一票的表決權;會議做出的決議,必須經(jīng)全體委員的過半數(shù)通過。
第十六條 審計委員會會議表決方式為舉手表決或投票表決;臨時會議可以采取通訊表決的方式召開。
第十七條 審計部成員可列席委員會會議,必要時亦可邀請公司董事、監(jiān)事及其他管理人員列席會議。
第十八條 如有必要,委員會可以聘請中介機構為其決策提供專業(yè)意見,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十九條 審計委員會會議的召開程序、表決方式和會議通過的議案必須遵循有關法律、法規(guī)、公司章程及本辦法的規(guī)定。
第二十條 審計委員會會議應當有記錄,出席會議的委員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會議記錄由董事會秘書記錄和保存。
第二十一條 審計委員會會議通過的議案及表決結果,應以書面形式報公司董事會。
第二十二條 出席會議的委員均對會議所議事項有保密義務,不得擅自披露有關信息。
第二十三條 公司應當在年度報告中披露審計委員會年度履職情況,主要包括其履行職責的具體情況和審計委員會會議的召開情況。審計委員會就其職責范圍內事項向董事會提出審議意見,董事會未采納的,公司應當披露該事項并充分說明理由。
第六節(jié)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工作細則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執(zhí)行;本工作細則如與日后頒布的法律、法規(guī)或經(jīng)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觸時,按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執(zhí)行,并立即修訂,報董事會審議通過。
第二十五條 本工作細則由公司董事會負責解釋和修訂。
第二十六條 本工作細則自公司董事會通過之日起正式實施。
江蘇神通閥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23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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